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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退股后《退股协议》能否撤销
作者: 程利生  来源: 原创  点击: 1696   日期: 2020/08/13  
公司减资退股后《退股协议》能否撤销(公司类) ----------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 程利生 基本案情: 某小贷有限公司原有股东(包括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若干,2017年,因公司经营出现变化,拟减少注册资本。遂召开股东会并形成股东会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司部分自然人股东退出公司,公司根据拟退出股东在公司的原始股金及201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确定的股东权益比例核算退股资金。公司与退股股东签订《退股协议》,并报金融办审批获准。后公司依据《公司法》规定程序向登记机关办理了减少注册资本、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后该公司以另案中另一评估报告关于公司相同时期的股东权益价值评估与前述审计结果不一致为撤销事由主张撤销公司与退股股东的《退股协议》。 法院处理结果: 审理中,退股股东答辩后,公司撤诉获法院准许。 律师析法: 公司与退股股东的《退股协议》不是一个孤立的民事合同,实际上是公司定向减资一系列行为的一个环节。该减资行为是公司及股东按照《公司法》关于减资程序进行的,且已经登记机关作相应变更登记。故《退股协议》合法有效,应当履行。如果要否定《退股协议》,首先要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否定原告公司关于减资退股的股东会决议,那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应由具备原告资格的主体就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另案起诉。 另外,对公司资产的审计、评估行为在公司减资过程中主要关系到资本金退还定价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故应按股东会决议办理(除非涉及国有资产,减资前的审计、评估没有法律强制要求),审计、评估对资本金退还定价只有参考意义。 所以,公司以资产评估报告主张撤销事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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